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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可与劳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此种情形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。
第四章 劳务员工管理细则
所有管理细则,劳务员工应严格遵守,未遵守的,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本公司
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,若劳务员工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(包括但
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招聘费、培训费、仲裁诉讼费、律师费等),本公司有权向劳
务员工追偿:
第一条 劳务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、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,包括但不限于:
(1)劳务员工连续旷工两天,月累计旷工五天、季累计旷工八天、年累计旷工十
二天的;
(2)劳务员工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,上岗后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或扰乱甲
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;
(3)当月迟到、早退 5 次以上的,或当年迟到、早退累计 12 次以上的;
(4)劳务员工有挖墙脚的行为:引导甲方在职员工去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或者将
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他同行的;
(5)劳务员工泄露甲方商业秘密、个人的薪资福利待遇、单位成本、财务数据、
合作伙伴及单位等商业信息的;
(6)劳务员工煽动甲方在职员工辞职的;
(7)劳务员工泄露单位客户名单、采购资料、定价政策、不公开财务资源的;
(8)劳务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的;
(10)严重失职,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;
(11)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,不宜聘用者;
(12)故意不完成规定的任务,不能履行岗位职责,给甲方(含关联单位)工作造
成重大损失的;
(13)违反外派单位规章制度而甲方客户单位拒绝其入办公场所的;
(14)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培训、保密等协议的;
(15)玩忽职守、贪污、受贿、盗窃、弄虚作假、欺骗、欺诈等;
(16)有暴力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;
(17)劳务员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甲方及用工单位(用工单位适用于派遣的情形)
的工作,或从事与甲方及用工单位(用工单位适用于派遣的情形)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
的,视为对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。甲方有权立即与劳务员工解除劳动
合同。
(18)劳务员工在一个月内受到本公司或用工单位累计受到警告处分 2 次以上或连
续三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处分 3 次以上。
(19)劳务员工有消极怠工、辱骂同事或领导、打架斗殴等行为的
第二条 未通过甲方考核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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